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881破19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毛金荣的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受理毛金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为毛金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毛金荣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4日前向毛金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迅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号利时·卢森堡B座13楼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18868057572)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毛金荣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毛金荣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会议形式及时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