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山市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不受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山市辖区且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不满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以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各法庭的管辖范围为:
(1)贺村法庭:被告人住所地在贺村镇、坛石镇、大桥镇、新塘边镇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峡口法庭:被告人住所地在峡口镇、廿八都镇、凤林镇、保安乡的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以下情况按原告住所地确定受理法庭:
(1)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
(2)当事人约定由本院管辖,且原告住所地在我院辖区的案件;
4、下列民、商事案件,由业务庭受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医疗损害责任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一般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6)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件;
(7)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撤销之诉案件;
(8)其他应由业务庭受理的案件。
5、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 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7、 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8、 依法受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及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
9、依法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0、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