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江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和执行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好市管干部。
(七)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和案件督查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
(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十一)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法院内设以下职能部门:
(一)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信息宣传、档案管理事务、调研论文、案例编送、阳光司法、其他综合事物管理等。
(二)政治部(机关党委)
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法警警衔晋升的审查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统战、党组会务工作和指导群团工作;负责本院退休干警的管理服务工作;办理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事项等。
(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信访、服务管理、案件管理、诉调衔接管理、速裁、司法鉴定等。
(四)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审理全院的刑事案件。
(五)民事审判一庭
民事审判一庭审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等。
(六)民事审判二庭
民事审判二庭审理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商事案件、法庭移送的各类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等。
(七)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
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负责审理全院的破产案件和30万元以上标的的金融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
(八)行政庭(综合审判庭)
行政庭(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审查裁定、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进行行政事务指导、执行监督、执行异议的裁决和各类再审案件。
(九)执行局
执行局负责全院执行分案、执行案件查询、执行事务通知、执行事务接待、执行信访、执行信息宣传、执行档案管理等综合事务处理、初执案件执行实施、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等。
(十)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审理各类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部份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建立法官和审判团队绩效考核数据、案件评查、数据统计分析等。
(十一)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小额诉讼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
(十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要职责是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
(十三)贺村人民法庭
贺村人民法庭审理贺村镇、坛石镇、大桥镇、新塘边镇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十四)峡口人民法庭
峡口人民法庭审理峡口镇、凤林镇、廿八都镇、保安乡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十五)石门人民法庭
石门人民法庭审理石门镇、长台镇、张村乡、塘源口乡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十六)审判保障中心
审判保障中心负责全院后勤保障工作。
(十七)派驻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要求协助做好巡察工作,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本院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强化监督职责。
(十八)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全院刑事案件押解、全院机关安全保障、突发应急事务处置、协助执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