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881破30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郑中梅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郑中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为郑中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郑中梅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9日前向郑中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翡翠滨江1幢十楼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付夏莹、杜俊;联系电话:13625706596、1361670187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郑中梅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郑中梅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下午16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会议形式及时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