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准备乘坐公交车回家,可没想到一只脚刚踏上公交车,公交车的车门突然关闭,导致其被车门挤落摔伤。谁应为此事负责?事发后,当事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近日,老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2月的一天,七旬老人阮某在江山市一处公交车站等车,准备乘坐公交车返回家中。等了一会儿,一辆江山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进站,站台上候车的乘客陆续上车。阮某由于年老体弱,行动较为迟缓,落在了队伍的最后。阮某走到车门旁时,这辆公交车的车门还开着。阮某用手扶住车门,一只脚踩上公交车的台阶,还未完全站稳之时,车门突然关闭。阮某被关闭的车门直接挤下了车,然后摔倒在地,无法自行站起。
事故发生后,这辆公交车的当事司机第一时间打开车门下车,将阮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方面诊断,阮某被确诊为腰椎骨折,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才出院。
之后,阮某家属委托衢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阮某的伤残等级、护理及营养期限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阮某构成伤残10级,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90天。
阮某认为,其受伤是由于当事公交车司机马虎大意、在其未完全上车的情况下突然关门所致,公交公司理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公司在阮某受伤后仅垫付了3.5万元医疗费用,对阮某的其他各项损失均未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后,阮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因此次事故对其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公交公司对阮某所诉的住院治疗、伤情鉴定、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表示无异议,且先前已支付医疗费3.5万元,但对阮某后续提出的赔偿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其公交车在停靠公交站点等候乘客时即发出了要约,而乘客在踏上公交车时应视为承诺。只要乘客踏上公交车,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已成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责任。
本案中,涉事公交车已经停靠在公交车站等候乘客上车,阮某在车站候车并实施了上车搭乘公交车的行为,应认定双方就缔结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已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公交车司机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和提醒义务。但被告江山某公交公司的司机疏于观察,突然关闭车门致使阮某摔倒受伤,这属于被告违约。因此,被告应对阮某的受伤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据此,江山法院对这起城乡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依法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64628.22元。目前,江山某公交公司已向阮某支付了违约损失。
(本文刊发于2022年11月10日《衢州晚报》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