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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预算公开(人民法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5 10:12:31    阅读:25209次

一、江山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自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好市管干部。

7、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和案件督查工作。

8、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江山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所属审判保障中心事业单位(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预算。

江山市人民法院内设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小额诉讼巡回法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峡口人民法庭、贺村人民法庭、审判保障中心共17个部门。核定编制133名(行政编制118名,事业编制15名),实有在职人员125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34人,编外用工57人。

江山市人民法院预算核定编制133名,实有在职125人,离休1人,退休34人,编外用工57人。


    二、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江山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671.99万元,其中上级专项补助收入1725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188.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6.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5.34万元。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收支总预算6671.99万元。

(二)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收入预算6671.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671.99万元,占100%。
  (三)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支出预算6671.9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6188.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6.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5.34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245.11万元,占48.64%;日常公用支出554.54万元,占8.31%;项目支出3455.05万元,占51.78%。

(四)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671.99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6671.99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188.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6.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5.34万元。

(五)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671.99万元,比2019年执行数减少382.84万元,主要是2020年度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基建款本年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6188.05万元,占92.7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35.34万元,占5.03%;住房保障(类)支出266.04万元,占3.99%。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3216.93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包含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等。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509.05万元,主要用于加班值班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等。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975万元,主要用于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构建、石门法庭临时过渡用房费用。

(4)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900万元,主要用于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基建款。

(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771万元,主要用于编外人员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司法救助基金专项等。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77.3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及事业人养老保险缴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年金缴费支出(项)88.68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及事业人年金缴费。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35.34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及事业人住房公积金缴费。


    (六)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216.9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662.3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公用经费554.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2019年也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八)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 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9.5万元,比2019年执行数增加15.5万元,上升15.57%,具体原因如下:2020年有执法执勤用车需要进行更换。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0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下降)0%。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7.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下降)0%,与2019年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其他法院前来调研学习及办案等。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上升3.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5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更换1辆已报废的执勤执法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9万元,主要用于执勤执法车辆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下半年新增执行指挥车1辆,故运行维护费有所增加。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江山市人民法院本级1家行政单位以及审判保障中心1家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80万元,比2019年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2.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3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2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09.5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江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4辆,其中,市级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市级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2020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所有预算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455.0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1)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1200㎡,新建诉讼服务中心用房5088.25㎡(含地上4层,地下一层配套建设涉案扣押车辆停放库992.06㎡),改造审判用房4088㎡配套改造审判技术大楼外立面。

诉讼服务中心以支撑诉讼服务工作职能为主体,对内服务法官、对外服务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包括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其中,诉讼服务大厅是诉讼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搭建接待大厅窗口服务、触摸屏自助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渠道,拓展法院诉讼服务覆盖范围,实现通过信息科技手段提高诉讼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2)办公大楼回迁改造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改造面积6000平方米,在法院现有空间的基础上实现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对接,旨在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一站式”服务场所,集中办理执行事务性工作,推动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将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

(3)编外人员经费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辅助审结各类案件超过8000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继续位居衢州市基层法院前列。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案件审判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4)扫黑除恶经费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审结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20件以上。为平安江山、法治江山、幸福江山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办案业务经费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5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围绕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大系统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构建严密的人、财、物查控网络,拓展查控广度和深度,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实现全覆盖,挤压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空间。

(6)加班值班补贴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9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审结各类案件超过10000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继续位居衢州市基层法院前列。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案件审判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7)退伍军人安置人员经费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退伍军人安置人员完成自己的各项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8)破产费用专项基金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受理各类破产案件5件以上,破产审判促成僵尸企业有序退市,调整了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破立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9)2019绩效考核奖金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9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审结各类案件超过10000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继续位居衢州市基层法院前列。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案件审判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10)石门法庭临时租用过渡用房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改造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根据浙高法【2019】96号《浙江省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实施意见》,法庭工作乡镇全覆盖,在贺村、峡口庭辖区非法庭所在地乡镇设立法庭审判工作点(由数字法庭、案件网络专线)费用。在石门法庭未建设完毕时临时过渡使用。

(11)各种涉案劳务费用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审结民事案件2000件以上,纠纷调撤率65%。构建以司法调解为引领、重心前移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用好诉前化解、立案调解和简案速裁“三道过滤网”,努力将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化解在基层。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年预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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