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
一、江山市江山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自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好市管干部。
7、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和案件督查工作。
8、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江山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所属审判保障中心事业单位(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预算。
江山市人民法院内设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小额诉讼巡回法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峡口人民法庭、贺村人民法庭、石门人民法庭;下属机构审判保障中心共17个部门。核定编制130名(行政编制115名,事业编制15名),实有在职人员124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36人,遗属3人、编外用工58人。
二、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江山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437.3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100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738.0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7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8.54万元、其他支出1000万元。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收支总预算8437.37万元。
(二)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预算8437.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437.37万元,占88.21%;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000万元,占11.7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占0%;专户资金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0%;上年结转0万元,占0%。
(三)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预算8437.3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6738.06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0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金融支出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8.54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100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万元、债务发行费用支出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145.02万元,占37.27%;日常公用支出573.74万元,占6.8%;项目支出4718.61万元,占55.9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
结转下年0万元。
(四)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437.37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7437.3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1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6738.06万元、教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0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金融支出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8.54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万元、债务发行费用支出0万元。
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437.37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765.38万元,主要是2021年度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基建款本年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6738.06万元,占79.86%;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70.77万元,占3.21%;卫生健康(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428.54万元,占5.08%;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1000万元,占11.85%;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发行费用(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3019.45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包含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等。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506万元,主要用于加班值班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等。
(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700万元,主要用于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基建款。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512.61万元,主要用于编外人员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司法救助基金专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构建等。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80.5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及事业人养老保险缴费。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年金缴费支出(项)90.2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及事业人年金缴费。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28.5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及事业人住房公积金缴费。
(六)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718.7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145.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日常公用经费573.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10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1000万元,主要是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基建款1000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1000万元,占100%;主要为项目支出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基建款。
3.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建设。
(八)关于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2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20.5万元,增长17.08%,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事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1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相关工作需要等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无。
2.公务接待费:2021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7.14%。主要用于接待其他法院前来调研学习及办案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杜绝浪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13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下降)31.8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61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2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2万元,主要用于执勤执法车辆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增执行指挥车1辆以及经批准购置更换1辆已报废的执勤执法用车。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江山市人民法院本级1家行政单位以及审判保障中心1家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73.74万元,比2020年预算增加94.44万元,增长16.46%,主要是根据省高院《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的规定,2021年加快推进全院无纸化办案办公工作。
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0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4.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24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4辆,其中:市级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辆,其中,市级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所有预算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437.3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000万元。
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1)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房新建及审判用房改造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00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1200㎡,新建诉讼服务中心用房5088.25㎡(含地上4层,地下一层配套建设涉案扣押车辆停放库992.06㎡),改造审判用房4088㎡配套改造审判技术大楼外立面。
诉讼服务中心以支撑诉讼服务工作职能为主体,对内服务法官、对外服务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包括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其中,诉讼服务大厅是诉讼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搭建接待大厅窗口服务、触摸屏自助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渠道,拓展法院诉讼服务覆盖范围,实现通过信息科技手段提高诉讼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2)办公大楼回迁改造项目。
资金安排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改造面积6000平方米,在法院现有空间的基础上实现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对接,旨在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一站式”服务场所,集中办理执行事务性工作,推动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将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0.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江山市人民法院部门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