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啸与被告毛俊林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835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3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周张润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2月27日
承办人:周张润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