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徐炳强)、
徐炳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2933):
本院受理原告姜春梅与被告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徐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徐炳强归还原告姜春梅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22日止的利息为2000元,2015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徐炳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9日
承办人:周中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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