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ET01):
本院受理原告郑素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7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支付原告货款4380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周中才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十点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9日
承办人:周中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6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