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铭新(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8910):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7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440元及其利息(以16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咨询费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6日9:00在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 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