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0****0514):
本院受理原告祝祥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8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85000元及利息416249.59元(以48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的标准6.9%,计算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416249.59元,后按欠款本金485000元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咨询费585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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