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高溢价成交的土地,因为原承租人占用土地不腾退,严重侵害了全体债权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该案件,江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俭强化善意、高效执行理念,妥善执结这起排除妨害纠纷的先予执行案件,为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驱动力。
2017年,某集团公司将位于江山市南门路某处的土地租赁给毛某用于开办驾校,并约定年租金为11万元。承租人毛某将租金支付至2019年7月。2019年1月,该集团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管理人分两次向毛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毛某限期腾退,但毛某未按时腾退。 2020年3月17日,该公司管理人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线下拍卖,该地块以高达835%溢价率成交。因买受人已支付全部的拍卖款项,若毛某不能按时腾退,将严重影响该破产资产的处置进度,进而严重买受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4月22日,江山法院受理该集团公司与毛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向江山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江山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该案移交江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俭办理。
江山法院于4月26日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迁出涉案土地。同日,承办人吴俭约谈了被执行人毛某,告知其逃避、规避执行是不可能的,敦促其认清形势、顾全大局,向其进行法律释明:若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将会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定制失信彩铃,坐飞机高铁等都会受到影响,若阻挠、妨碍法院执行的可能涉嫌拒执罪。
5月6日,鉴于毛某仍未主动腾退,承办人吴俭再次上门约谈了被执行人毛某。毛某告知承办人,因为驾校新场地还没有租赁好,所以未能在4月29日前腾退,现新场地虽已租赁好,但还需要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平整,希望法院能考虑其实际困难,不要对其逾期腾退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实地考察过新租赁场地后,考虑到被执行人确有主动配合的意愿,也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吴俭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较为丰裕的腾退土地时间,限定其在5月13日前全部腾退完毕。被执行人也保证,会在5月13日前主动腾空涉案土地。
5月14日,经申请人、被执行人现场确认,涉案土地已腾空完毕,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在签署完结案通知书后,均向承办人吴俭表示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