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我院执行局、虎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与峡口交警中队共同调解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额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并现场履行完毕。
申请人王某芳申请执行周某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并经申请人申请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10万余元。案件承办法官刘建芬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要求被执行人周某华履行执行款。但由于双方要求数额差距较大无法协调,导致本案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执行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之所以双方对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意见相差较大,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周某华对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峡口交警中队意见较大,认为处理欠公。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化解单靠法院一家比较困难,应该充分发挥“网格+法院”的矛盾化解方式来处理。于是承办法官联系了峡口交警中队和虎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传送给了他们,让他们协助法院共同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经过峡口交警中队多次上门释法以及虎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的多次调解,最后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六万元,其余执行款申请人王某芳自愿放弃,并不再追究被执行人周某华的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从立案执行到执行完毕不到两个月,承办法官抓住问题症结,充分发挥“网格+法院”的矛盾化解模式,助于解决执行难题,实现案结事了,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更确保了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