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881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144725、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持票人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
四、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