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881民催2号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144725、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144725、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持票人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41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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