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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催2号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6 16:46:44    阅读:3919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2019)浙0881民催2号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144725、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144725、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持票人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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