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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执行和解救济应多设突围路径
  来源:2018年12月23日3版    发布时间:2019-01-12 09:23:46    阅读:13496次

        
    □ 周凌云 毛林飞
      相较其他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和解通过缓冲、宽展的方式,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督促主动履行义务。然而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旦被执行人出现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成了唯一的救济途径,这很容易产生权利义务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正义理念、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诸多负面连锁反应。
      正如法谚所云:“有权利就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笔者建议应给执行和解救济多设置几条突围路径。如,赋予法官对执行和解过程的参与权。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官参与审查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避免执行和解协议出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被执行人瑕疵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在源头上防范瑕疵履行的出现,督促双方遵照协议约定履行,提高实际履行率。
      更进一步,可考虑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既然是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只要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形,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既可放弃权利也可增设权利,对被执行人而言既可减轻义务也可增设义务。据此,应当从立法层面对执行和解设立特殊救济程序,可借鉴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对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另外,要赋予守约方申请恢复执行的自主选择权。从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必须确保申请执行人的让步“物有所值”。在被执行人瑕疵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守约方对申请恢复执行的自主选择权,赋予守约方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依据和解协议请求司法确认并申请执行的选择权,对违约方课以相应的责任,杜绝假借和解逃避执行、拖延执行,避免和而不解、和而难解、和而无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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