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分别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证人依法作出处罚:汪某因伪造证据,被法院罚款1万元并处拘留15天,两名证人因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被市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3天。这也是省高院下发《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通知以来,我市人民法院首起虚假诉讼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处罚证人做伪证的案件。
2019年11月12日,原告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郑某签订的猪场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猪场租金1370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被告郑某拿到诉状后一头雾水:“我从未与汪某有过类似租赁协议,怎么就成了被告了?”
“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上面还有你的签名和捺印。”原告汪某言辞凿凿,而且租赁合同上确有郑某的签字和手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同年11月28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邱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但被告郑某一直表示自己从未签订过类似协议。原告却坚称被告耍赖,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徐某、祝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两名证人证词一致,均表示协议中的手印是被告亲手捺的。
经过仔细观察,邱强发现两名证人在作证时对于细节处的描述支支吾吾,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邱强遂决定将该案中的关键证据即协议书中郑某的捺印,送往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1月16日,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协议书上郑某名字上的手印并非郑某所捺。然而,面对鉴定结果,原告汪某及证人徐某、祝某仍然自说自话,不知悔改,认为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又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伪造的猪场租赁协议,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最后,市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情节严重、认错态度等因素,作出前述处罚。
(周志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