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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事遭受了损失怎么办? 法院:受益人补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9 14:16:58    阅读:45234次

在漂流景区好心帮忙疏通河道施救自己的手机也因此进水损坏景区本说有保险可赔,事后却翻脸不认好心人钱先生无奈求助法院。近日,江山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受益人补偿!

 

“好人”做好事

手机却遭损毁

    2020年7月31日下午,江山的钱先生在河道漂流溪边观看游客漂流。不一会儿,钱先生发现从溪流上游下来的一艘漂流艇卡在了河道转弯处,溪流弯道处发生堵塞,后面有两艘已经侧翻。钱先生见在场的一名安全员忙不过来,当即把手机放在溪流旁的干燥处,帮助安全员一起拖拽漂流艇,疏通漂流河道。

 

施救过程中,因河道堵塞导致河水水位上涨,淹没了钱先生放置手机的位置,导致手机进水并出现故障。

 

景区事后翻脸不认

人无奈求助法院

    施救结束后,景区工作人员得知此情况,安慰道:“我们公司有保险,放心吧,你的手机维修费等费用,我们会赔偿的。”钱先生听后便放下心中顾虑将手机拿去手机店维修。

 

原本以为换个显示屏就好,不想花了480元换屏后,因为进水太多还是不能使用,钱先生只能又花费2500元重新买了一个手机。随后钱先生打电话到景区商量赔偿事宜,可景区的答复却出乎钱先生的意料:“这个手机坏了是你自己的责任,和我们景区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不会赔,而且你也不属于见义勇为。”

 

钱先生见求助无门,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正义

不让好人再吃亏

江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漂流项目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活动,而且根据二名证人证言(其中一名为被告方的安全员),均认为事发当时漂流艇的堵塞程度确需其他人帮助疏导,故原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应当予以肯定。

 

被告作为原告无因管理行为(原告对被告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被告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了帮助的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还原告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手机损失2500元及维修费用4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官说法

     老人倒地了,扶起时会不会担心被“碰瓷”;孩子遇险了,救人者会不会顾虑被讹诈?化解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既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坚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心人做好事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社会期待的高尚行为,也是司法应予肯定和保障的正向行为。


(4月8日发布于浙江天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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