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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新娘”:天上不会掉的馅饼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3-20 16:36:25    阅读:7020次



2013年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这意味着,我国男多女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到2020年,预计我国的“光棍”将超过3000万人,这将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

2013年上半年来,在浙江省江山市这座浙闽赣三省交界小城,“越南新娘”逃离事件时有发生。截至日前,该地已有10多名 “越南新娘”陆续逃离,返回越南家乡。由于这些新娘偷偷回国,使得男方家庭人财两空,面临巨大的精神打击。日前,江山市人民法院已接受多名当事人对涉外离婚的咨询,预计近期或将集中受理一批涉外婚姻诉讼案件,江山市出入境管理大队目前也参与调解了10多起“越南新娘”婚事纠纷案。


跨国觅偶实属无奈

近年来,浙江省江山市公民与“越南新娘”办理结婚登记呈增长趋势。据统计,嫁入该市的“越南新娘”目前达到170多人。对外籍新娘的“特殊欣赏”表面似乎在本地成为风尚,实际则是迫于无奈。从地域范围看,这些与越南女性结合的男子大多生活在我省与江西、福建等外省接壤的山区地带,由于个人经济条件较差、文化程度低等因素,他们到了适婚年龄,陷入在本地娶妻成本高、找对象困难的窘迫境地,于是只得“舍近求远”。在跨国婚姻中介的包装下,一批批标榜着漂亮贤惠、不求车子不求房子的“越南新娘”、“柬埔寨新娘”不断远嫁我国,这些外籍女性本着“婚姻是第二次投胎”的憧憬与这些大龄男青年进行婚配,成为他们“脱单”最具性价比的选择。


非法中介牵线搭桥

早在1994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但现实情况却远非如此,集婚姻介绍、手续办理、人口偷运等一条龙运作模式的跨国婚姻中介产业不断“成长”,不断打着各种噱头的跨国婚姻广告,一方面将有此种需求的国内男青年和怀抱“中国梦”的外籍新娘进行配对,另一方面也协助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包括护照、以旅游名义的签证和单身证明等材料,甚至从事违反我国刑法和出入境管理条例的人口偷运活动。这种产业的背后,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与利益博弈。


加入国籍过程漫长


缺乏感情基础的跨国婚姻,不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双方由于国情、语言、生活习惯等差异,导致这种婚姻离婚概率远高出本地婚姻。据了解,“越南新娘”大多以虚假事由骗取旅游签证嫁到中国,并未办理合法手续加入我国国籍,获得相应户籍。由于不是我国公民,这样的婚姻难以被我国法律承认。实践中各地情况不一,就算办理了结婚证,她们也必须申请居留许可,办理签证续签,并被限制从事与签证相符的活动。这些新娘无法就业、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成为理所当然的“黑户”,来到中国改变命运的理想终究被现实无情打碎。

变相交易暗藏风险

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目前已经立案受理一起被告系越南人的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原告徐某诉称:2013年7月,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13年8月6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存在语言上的障碍、生活习惯的差别,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9月25日,被告回越南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不归。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未置办任何共同财产,原告因双方无夫妻感情,起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该案件审理法官正联系相关翻译协会、社团等翻译机构,将应诉材料翻译成越南文,并根据相关双边条约的送达规定联系浙江省高院转递送达。

“越南新娘具有人身属性,不是物品可以随意买卖的。”该案法官提醒:“由于外籍新娘逃离,双方是不能协议离婚的,只能申请法院判决离婚。这样,仅仅走完法律程序都非常麻烦。那些所谓介绍“越南新娘”的跨国婚姻实则暗藏各种风险,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从法律适用上来说,我国婚姻法对跨国婚姻的保护程度非常有限。法院在审理外籍新娘逃离案件时,也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法律文书的送达需要参照涉外婚姻纠纷程序和相关国家双边规定,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对当事人来说,为尽早结束人身和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必须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同样耗费金钱和精力。对于婚姻中介机构来说,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可能面临触犯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等相关罪名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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