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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生子,伤害了谁
  来源:衢州日报第三版    发布时间:2015-01-20 17:28:41    阅读:5909次


                                             

(通讯员毛羽白宁婷)人们常说,作为女人,最幸福的时刻莫过于披上婚纱的那一刻,最伟大的时刻莫过于在当上母亲的那一刻。那么,要是当上了“伟大的母亲”却没能当上“幸福的新娘”;当宝宝来了,爸爸却走了……伟大在哪里,幸福又在何方?

 新的一年到来之际,有人欢喜有人愁。来自市妇联的一组数据让人小小地吃了一惊。2014年,全市妇联系统累计信访369件,其中婚姻家庭类信访291件,恋爱(同居)纠纷来访21件,占信访总量的5.7%,较上一年度增长了10%。而且在近三年,同居纠纷占比均呈倍数增长。

 同样,该类诉讼也不少。如江山法院,类似案例在过去一年中平均每月都有一起。

 一边是思想观念的开放,一边是对婚姻关系的估计不足,同居生子导致的纠纷令人情何以堪。这些案例又给我们特别是热恋中的年轻人怎样的启示?

                                                 22岁女孩当上单亲妈妈男友不认孩子

 小江和小剑同为90后,二人是情侣关系。最近一段时期,小江频频出入法院,要求执行自己孩子的抚养费用。

 小江今年刚满22岁,孩子的生父正是小剑,二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同居生下了儿子江某。

 据小江称,因为小剑好吃懒做,还有赌博的恶习,二人感情很快破裂。而在孩子出生后,父亲小剑却躲了起来, “耍赖”不认,并把孩子的抚养问题撇得一干二净,之后二人为此对簿公堂。

2014年4月,法院开庭时,小剑没有出庭,由其父亲代为出庭。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儿子由生母小江抚养,生父小剑每年按时支付抚养费用。此外,双方还特别约定,小剑在如期支付抚养费的前提下,小江不得影响小剑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不过,小剑并没有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抚养费。

                                               与已婚男恋爱生子         她独挑生活重担

2009年10月,柴某和王某在江山某超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久后二人同居。2012年5月,柴某产下一子小柴,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小柴出生后,作为孩子的生父,王某未支付过抚育费。后来,二人因为非婚生子小柴的抚养问题闹上法院。母亲柴某要求法院判孩子随自己生活,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其生育小柴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等费用。

  柴某说,二人相识时,王某对她隐瞒了已婚的事实,直到她怀孕,王某才支支吾吾告诉其已结婚的事实,并有了一个女儿。而当时柴某已经怀胎8个多月,无法终止妊娠。

  王某却另有说辞,说双方是自由恋爱,自己从未隐瞒婚史。当得知柴某怀孕,双方还协商决定流产,当时自己给柴某3000元的“堕胎费”,但柴某在收到钱款后还是回娘家偷偷将孩子生了下来。王某不同意柴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也不同意调解。

  江山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非婚生子随柴某生活并抚养成人,同时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判决王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孩子长大成人。

“苦的还是我的孩子。”柴某说,自己今后一人带着孩子,生活的重担可想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柴某和王某的争执是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因此柴某主张的生育费用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居20年未结婚        为儿子抚养费对簿公堂

44岁的小英于1995年与男子周某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在双方尚未领证的情况下,他们的儿子小亮出生,目前在杭州郊区某高中读书。

  不幸的是,儿子小亮天生患有白癜风病症,为控制病情,小亮需要长期地定时服药,平均每月治疗费用就要花费600多元。

  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2月,周某突然离开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子外出生活,不与小英联系,对儿子小亮也不管不问。生活费及儿子学习和医疗费都靠小英打工维持,有时还要向亲友借钱应急。

  由于没有登记结婚,小英如今只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承担儿子小亮每月的生活费并支付儿子的医疗费用,直到儿子独立生活。


●市妇联工作者

  由于同居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建议男女双方在做出决定之前一定要谨慎,遇到问题尽量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

2014年,市妇联和市司法局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市县已实现“家调会”的全覆盖,希望能为更多的家庭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法官

  江山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说,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但都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

  不过,最重要的还是,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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