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3日,来自宁波的田女士凭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把“尚方宝剑”,不仅讨回公道挽回损失,而且给售假者送去了一笔不菲的“罚款”,着实让人拍手称快。
今年1月4日,宁波市民田女士在江山某名酒商行,购买了8瓶不同规格的茅台酒,总价款10600元,并取得该商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另一贸易公司代开的正式发票。当晚,田女士在朋友聚会上饮用这些酒时,感觉酒有问题,遂向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存放在店内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酒。2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查获的12瓶假茅台白酒,并处43200元的罚款。
田女士获知消息后找到店主,就退赔问题进行交涉,因协商未果,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商行于4月20日前支付田女士32000元及诉讼费用,同时,代开发票的某贸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