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至五万元、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去年3月3日,李某某与杭州的毒贩曾某某、刘某某谈好购买毒品事宜,之后便向曾某某汇去毒资1.28万元。当天下午,李某某委托朋友王某某帮忙,将毒品从杭州带回江山。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答应了下来。次日凌晨,王某某在黄衢南高速江山出口处,被民警查获。案发后,民警还从李某某、王某某、邱某某住处搜查出了6克多的毒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姜某某3人还曾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