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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日报:6人“以贩养吸” 一审获重刑
  来源:衢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05 09:13:50    阅读:3622次

      4月29日上午,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的邱某认为“判得太重”,递交了上诉状。

  4月21日,江山法院宣判一起重大贩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李某等6名被告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至五万元,以及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4年3月3日,李某与杭州的毒贩曾某、刘某谈好购买毒品事宜,之后便向曾某汇去毒资12800元。当天下午,李某委托朋友王某帮忙将毒品从杭州带回江山。王某明知李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予以答应。当晚,王某携带所购买的93.5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5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返回江山。次日凌晨,王某在黄衢南高速江山出口处时被查获。之后,民警顺藤摸瓜,将曾某、邱某、姜某、毛某等4人抓获归案。案发后,侦查人员还从李某、王某、邱某住处搜查出了6余克的甲基苯丙胺及片剂。

  江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共计贩卖204.629克甲基苯丙胺、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5.6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108.307克甲基苯丙胺被其贩卖给了邱某等16人用于吸食。王某、曾某、邱某、姜某、毛某等5人共计贩卖130余克至4克不等的毒品。其中王某、邱某、姜某3人还主动多次邀请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6人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被告人王某、邱某、姜某3人还曾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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