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姜某某、严某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严某某合伙开办了酸洗灭火器机头的加工厂。今年1月8日,市公安局在贺村镇平岗山一厂区内,查获酸洗灭火器机头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及半成品3余吨。据悉,该厂共酸洗加工灭火器机头11.2吨,酸洗产生的废液直接外排。经检测,外排废液的PH值、六价铬、总铬指标均超过限制标准,其中六价铬超标339倍,总铬超标185倍。
去年4月份以来,市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我市“五水共治”工作部署,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案,发挥司法裁判的治水导向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合理治水工作机制。目前,市人民法院已审结污染环境案件5件,10人被判处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