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借钱并出具借条,因担心男友知道自己的真实年龄,便故意出具了一份签有假名字的借条。男子在催款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但因证据不足,5月5日,法院驳回男方的起诉。
2013年,32岁的薛某认识了比自己大五岁的祝某,之后两人发展为“地下恋情”。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祝某一直担心自己的真实年龄比薛某大而影响感情,遂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均以假身份证上的“袁梦”自居。
2013年11月,祝某因购车资金紧张,向薛某借款5万元,并保证在年底前归还。但在出具借条时,怕暴露隐瞒已久的“秘密”,仍然使用了假名字。在祝某作出规定期限内还清借款的承诺后,薛某毫无戒备地同意了。
2014年初,薛某要求“袁梦”偿还该笔借款,但都被祝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同年底,苦苦等了一年的薛某,怀疑“袁梦”可能出于诈骗钱财的目的,才和自己交往,这才开始搜集她的真实身份信息。
今年4月,整理好证据材料的薛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祝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关键证据——即借条的具借人为“袁梦”,但薛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系被告祝某所写。此外,原告所提供的第二件证据系两人对话的电话录音,薛某也无法提供祝某本人与录音资料进行比对的鉴定证明,遂无法确定该录音系祝某本人。最终,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