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范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6月,张某、范某夫妇因发展养殖业,向郑某借款30万元,后因市场疲软,无力偿还,被诉诸法庭。经法院调解,张某、范某承诺2012年底前,归还全部借款,但未按期履约。2013年1月15日,郑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张某、范某,要求履行义务,两人均置若罔闻。后查明,2013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范某收入两笔土地征用款和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0万余元,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款,而是将其中8.8万元,用于银行还贷、购买保险及其他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