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赔偿纠纷案,双方经协调后,当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去年9月29日,四都镇金山村村民郑大爷骑电动三轮车搭着老伴,从村道机耕路拐上一座水泥桥时,因桥上没有护墩,连人带车坠入桥底。老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郑大爷及子女将负有管理责任的金山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实际情况后,判令金山村村委会承担35%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损失7.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今年3月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的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收入来源。鉴于该情况,执行法官一边与镇政府联系,请求协助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边多次上门做申请人工作。经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协调,双方的“距离”慢慢缩小,并初步达成由村委会一次性付5.5万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权利的意向。
9月22日,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村委会议室,在镇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对赔偿数额予以确认,并当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及时将镇里支持及自己筹集的5.5万元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案件即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