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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晚报:买卖房屋,这些事要格外注意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7 10:02:39    阅读:11654次

男子贪钱一房多卖

  今年4月初,想买房的邹女士在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4月19日,邹女士与房主叶某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好房屋价款为76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卖方如违反约定,不予出卖,须双倍返还定金。邹女士当天就向叶某支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双方约定好在6月3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6月30日之后,邹女士多次催促叶某办理过户手续,可叶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这让邹女士有些心生不安。邹女士并不知道,买房人翁某、傅某,都遭遇了同样的情况,他们三人都与叶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

  原来,在与邹女士签订合同后不久,叶某又先后联系上了几位出价更高的买主,这些买主也都支付了2-5万元不等的定金。最后,叶某却在8月4日将房屋卖给了出价最高的第四个买房人何某,并且办理好了房屋过户手续。

  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气愤的邹女士3人均认为叶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已属违约,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叶某履行合同约定,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愤怒的傅某在起诉之余,还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与三位买房人各自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法院调解下,急于免遭刑事处罚的叶某同意双倍返还邹女士等人的定金,共计10万余元,定好会在8月底及9月中旬返还。

  然而,到了应支付双倍定金时间,叶某却不见了人影,柯城法院又陆续接到了三四起新的案件,同样是与叶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的买房人。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叶某立案。

  法官提醒: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卖房人可能会选择一房多卖,哪怕是要支付双倍定金。为了避免损失,市民在签订好合同后,最好尽快办好公证以及房屋的过户交易手续,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买房者“跳单”不成反惹官司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房者如果通过中介获取房源信息后又绕开中介与业主私下交易的做法叫“跳单”。

  去年10月,市民郑某委托其母亲徐某在江山物色并购买合适的二手房。徐某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并签订了《看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房屋中介向徐某提供房源信息,徐某则按照中介服务部的收费标准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在这份协议的第三条还特别约定,如若这次交易不成功,徐某在两年内如果还有购买意向,仍需通过该中介与业主交易。即便是通过私下交易或其他中介成交的,也需照价赔偿中介服务费。

  当天,中介所的工作人员领着徐某看了5套房,徐某表示都不太满意,没有购买意向。然而私底下,徐某却找到之前看过的一处房屋的房主,用自己儿子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屋,并以131.5万元的价格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5年2月,房屋中介负责人得知了徐某的购房情况,多次找徐某、郑某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均被拒绝。今年3月,房屋中介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居间服务费用等共计131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房屋中介签订的《看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按照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徐某应向房屋中介支付看房费及居间报酬802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7月底,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提醒:“跳单”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对于“跳单”行为人来说,也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买方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买方跳过中介公司与卖方直接进行交易会构成违约,买方不仅要支付中介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聘请律师的话还要搭上一笔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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