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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法制报:鸡粪引发争吵诱发邻居病亡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4 08:18:24    阅读:10069次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方应承担部分损失

     家住江山凤林镇某村的老郑有栋老房子,因房子年久失修,他便将其用来养家禽。但是,时间久了,住在老房子对面的吴雄(化名)不高兴了,因为老郑养的鸡经常到处排泄,影响周围的卫生环境,吴雄的家门口也时常出现一些鸡屎。为此,吴雄曾多次向老郑反应,但问题都未解决。
  今年5月5日早上7点多,吴雄早起锻炼时发现自家门口又有不少鸡粪,于是前往老郑家说理,让老郑的妻子周某前去打扫干净。因为周某正忙着做早饭,腾不出手,便答应吴雄等空下来再去打扫。
  吴雄不肯,与周某吵了起来,刚起床的老郑也加入了“战局”。因老郑情绪激动,吴雄更是扬言,如果老郑不将他家门口的鸡粪扫干净,他便将这些鸡粪都弄到老郑家里去。正在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时,老郑突然晕厥。随后,老郑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生诊断其为脑溢血。10天后,老郑因病情过重不幸身亡,家人支付其医疗费近6万元。
  老郑的家属认为,老郑晕厥和吴雄脱不了干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吴雄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但吴雄认为,他与老郑相互理论,并未发生肢体上的冲突,他对老郑的死不存在过错。且老郑的死与他上门要求老郑扫除家门口鸡粪一事,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近日,江山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吴雄承担原告因郑老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元。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纠纷发生时,吴雄虽未直接与老郑单独争吵,但是整个争吵氛围,对患有高血压且脾气暴躁的老郑当场致脑溢血晕厥具有病因诱发作用。
  虽然吴雄对老郑的死亡没有直接过错,但老郑的死亡给老郑的家属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吴雄应酌情分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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