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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法制报:4人相约自杀2人死亡放弃自杀者因见死不救获刑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6-01-04 08:49:52    阅读:13156次

        2014年11月23日,来自不同城市的4个年轻人相约在江山市一间储藏室内自杀,最终2人死亡,另2人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日前,江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刘某、谢某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
  2014年11月23日早晨,有人在江山市区的一间储藏室内,发现了1993年出生的赵某及1989年出生的陈某,当时两人已经死亡,储藏间内放着一堆燃烧过的木炭,门上还有残余的胶带纸。后经鉴定,赵某及陈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经查,赵某和陈某都是江苏人。2014年11月20日,两人乘火车抵达江山,与当地人谢某(1996年生)及江西人刘某(1995年生)碰面。4人都有厌世自杀倾向,通过网络结识。此前,刘某及赵某尝试自杀失败后,4人便相约到江山一起自杀。
  4人汇合后,于次日在江山买了金属脸盆、酒精、木炭等,为自杀做准备。11月22日晚8点多,4人来到那间储藏室,刘某将木炭装入金属脸盆点燃,谢某担心烧炭的金属脸盆放在地上温度过高,会被楼下的人发现,于是将脸盆放在一个纸板箱上。炭烧起来后,刘某、谢某觉得太呛,中途决定放弃自杀,并爬窗离开了储藏室。
  谢某和刘某离开后,并未报警和对外呼救。最终,陈某及赵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5年9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刘某和谢某。
  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谢某二人与他人相约自杀,并积极参与场所、工具的准备,在烧炭自杀过程中,当自己放弃自杀后,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未予呼救,予以放任,最终导致陈某和赵某死亡,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谢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江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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