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初字第××号
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身份情况)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2、……。本院于20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年×月×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清楚(简明扼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一×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