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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东大道8幢1、2、3号及201号房产
  来源:执行裁决庭    发布时间:2015-10-20 12:07:54    阅读:23587次

重要提示
1.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情况介绍表》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2.竞买人如欲委托他人参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是否可行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法院将视被委托人为实际竞买人并办理交割手续。 因未办理委托手续导致的二次过户风险及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公告

拍卖公告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0月27日10时至2015年10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江山市双塔街道江东大道8幢1、2、3号及201号房产。

上述标的起拍价:160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17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1月17日12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账号:1209230029200258410),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0-4119139,监督电话0570-411931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网址:http://sf.taobao.com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江山市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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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

拍卖须知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0月27日10时起至2015年10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100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10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11月17日12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账号:1209230029200258410),并在交纳余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地址:江山市区北环路133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未支付价款而造成重新拍卖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应予补交;拒不补交的,依法强制执行。

十、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二、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委托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需办理银行贷款的竞买人必须有银行向法院出具的银行贷款工作联系单,并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工作联系单中注明的首付款(含保证金)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账号:1209230029200258410)

竞买人如有银行贷款需求的,可向以下银行咨询。

浙江江山农商银行

地址:江山市江滨路188

联系人:

管少华(总行业务部联系人)

电话:4115851  

手机:13857009989669989

毛慧华(营业部经办人)

电话:4021832  

手机:13506701453691453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570-4119319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70-4119139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卖标的情况调查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   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江山市双塔街道江东大道8幢1、2、3号及201号房产

权利来源

拍卖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等等)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

拍品现状

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商业用房

租赁情况

无租赁情况

钥   匙

配套情况

权利限制情况

瑕疵情况

拍 品 介 绍

江山市江山市双塔街道江东大道8幢1、2、3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572.45平方米,房产共2层,位居第一层,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629.60平方米,已取得江国用(2010)第1-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商业用地,出让终止日期2046年5月5日。其中:1号房产,规划用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42.9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35.15平方米),已取得江房权证字第S029452/S029453号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徐清福、柴有仙;2号房产,规划用途菜场(目前实际并未作菜场用,而作普通店面使用),建筑面积578.8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70.50平方米),已取得江房权证字第S029450/S029451号房产证;3号房产,规划用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50.6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44.15平方米),已取得江房权证字第S029448/S029449号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徐清福、柴有仙。房产为普通装修,部分装修已损坏。江山市双塔街道江东大道8幢201号房产,规划用途商业用房,房产共2层,位居第2层,中档装潢(原装潢用于经营健身房、棋牌室、茶室及办公等),建筑面积1438.3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417.65平方米),已取得江房权证字第S029454/S029455号房产证,和江国用(2010)第1-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商业用地,出让终止日期2046年5月5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576.2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人徐清福、柴有仙。

拍品为位于江东大道边,主朝向为西,西临江东大道,四周为别墅及排屋群,距离主城区较远,交通较便利,商业氛围一般。



所在地

标的物所在地:浙江 衢州 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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