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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8 15:04:17    阅读:55662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江山模式”,实现诉源治理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乡镇(街道)协同配合,在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设立巡回法庭,在条件成熟的社区(村居)设立网格法官工作室。

第二条 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为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服务、为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指导、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力推进诉源治理。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工作,并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奖惩。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基本设备(1块牌子+1间办公室+1台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增配1个数字化审判法庭,按照“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理念,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情况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以上兼职执行联络员,条件成熟的社区(村居)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和1名兼职执行联络员。

第五条 市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现有办公资源,为巡回法庭分别配备1名值班庭长、1名轮值巡回法官、1名轮值执行员、1名法官助理或司法雇员,为网格法官工作室分别配备1名轮值巡回法官、1名法官助理或司法雇员,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最优服务实现法庭工作全域覆盖。

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社区(村居)的纠纷,由该社区(村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乡镇(街道)但不在同一社区(村居)的纠纷,由该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登记受理并负责调处。

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但仍在江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纠纷,按照就被申请人原则,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登记受理并负责调处,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调处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江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外的纠纷,原则上由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受理并负责调处,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市内一方属地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调处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在社区(村居)一级无法调解或者调解未成的纠纷,报属地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启动调解机制,由乡镇(街道)社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各类社会调解力量参与调解。

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无法调解或者调解未成的纠纷,视纠纷情形可报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登记,采用下沉指导调解或者自行启动调解机制再次开展调解。

对于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纠纷,可指派至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指派乡镇(街道)社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各类社会调解力量进行调处,调处过程中可申请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帮助。

第八条 对群体性或者可能向诉讼转化的疑难复杂纠纷,负责调处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可邀请辖区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的轮值巡回法官或法官助理参与指导调解。

第九条 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起诉的纠纷,认为适宜调解解决的,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可依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移送相应的机构调处。

第十条 市及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和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普遍推行调解过程的无争议事实确认、争议焦点固定,引导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地址。

诉前调解成功率、无争议事实确认率、争议焦点确认率、(电子)送达地址确认率以及和解框架确认率均作为调解团队的核心考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可申请巡回法庭或者网格法官工作室的轮值巡回法官或法官助理在线远程协助指导制作简单文书。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向辖区内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的轮值巡回法官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赋强公证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向派驻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公证员申请赋强公证。

第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调解不成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经电子送达后,轮值巡回法官可安排在线调解、在线开庭,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线审理的案件,进行线下审理。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的值班庭长、轮值巡回法官、轮值执行员、法官助理及司法雇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具体轮岗方案由市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四条 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的值班庭长、轮值巡回法官、轮值执行员或法官助理定期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为人民调解员、执行联络员和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分享调解经验;深入开展以案释法、讲法进乡村振兴讲堂等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组成考评小组,对各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社区(村居)、巡回法庭、网格法官工作室的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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