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05年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将满,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现就我市人民陪审员的换届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二、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时间:2010年2月25日-2010年3月5日。
2、地点:市人民法院7楼712办公室。联系人:毛法官。
联系电话:4119109(办)、13506701789、691789(虚拟号)。
3、方法:推荐或自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报名。报名时应填写《人民陪审员报名表》(附表),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4、审查。由市法院会同市司法局根据报名情况、专业需要、人员结构和地域分布等情况进行审查筛选。
5、提请任命。审查确定的人选,经组织培训合格,由市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任期:五年。
四、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山市人民法院 江山市司法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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