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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吴靖、刘芳芳同志任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19 00:00:00    阅读:20283次

江山市人民法院文件

江法201331


江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吴靖、刘芳芳同志任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吴靖同志为江山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刘芳芳同志为江山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任职通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

江山市人民法院政治处20136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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