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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3 19:56:24    阅读:16798次

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发布告如下:

一、责令有关被执行人于2020414前主动将已被院动态查封车辆交至院执行局扣押。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如按期移交,又不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二○二○年

院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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