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法人的法定义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法有序运行,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应根据收到的执行通知书,主动将执行款、执行费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缴付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
三、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履行。被执行人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或系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可以向本院申请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执行服务热线:0570-4119110,13735064110。
移动微法院进入通道为:

特此通告。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