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0881执247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祝锦春、杨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祝锦春、杨秀红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浙088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953833.70元及其利息等;祝锦春、杨秀红以其所有的江山市双塔街道鹿溪一区16幢2702室及16幢15号储藏室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至今被执行人祝锦春、杨秀红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祝锦春、杨秀红于2016年12月31日前腾空江山市双塔街道鹿溪一区16幢2702室及16幢15号储藏室。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崔正华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