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0881执2479号
祝锦春、杨秀红: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执24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953833.7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904元、执行费1193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徐善法
联系电话:0570-411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