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筱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3****0027)、
陈菲(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7****1526)、
徐自立(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0****1517):
本院受理原告成龙福、王月爱诉被告陈筱莹、陈菲、徐自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311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向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486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