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谦成(3308231971****2511):
毛声栈(3308231938****2513)
本院受理原告毛怀先诉被告毛谦成、毛声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4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1801.82元,护理费16天*132元=211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3961.8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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