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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447号原告黄冬冬诉被告郑水根买卖合同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0 10:18:55    阅读:380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郑水根 (3308221968****2710):

本院受理原告黄冬冬与被告郑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4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郑水根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赊购车床34000元,之后被告支付车床货款24000元,尚欠10000元货款未付。2017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水根归还原告剩余货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0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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