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临安造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50****4177):
钱阿荣(3301241954****047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富达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山市富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货款23000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基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