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913308007*****9415):
刘人操(3306231978****2079):
本院受理原告祝华丰诉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人操、何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人操支付原告祝华丰货款人民币445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44593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元(已减半),由被告刘人操、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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