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5348XXXX,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明诉你公司及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3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石材货款182600元;2、由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货款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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