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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174号原告毛寿明诉杨耀世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5 08:48:05    阅读:366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耀世(3308231972****251X)

本院受理原告毛寿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1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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