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7)浙0881民初4373号原告郑川水诉被告管录秀离婚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3 11:59:38    阅读:401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录秀(3623231959****4827)

本院受理原告郑川水与被告管录秀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管录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3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3日

联系人:雷章兴                     联系电话:0571-48335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905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