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泽恩(3406211986****0037)、皇思文(3406211988****0325)、杨治军(3406211956****0012)、孙凤英(3406211961****004X)、江苏瑞克家庭节能中央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01299XH):
本院受理原告周子祥与被告杨泽恩、皇思文、杨治军、孙凤英、江苏瑞克家庭节能中央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杨泽恩、皇思文、杨治军、孙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子祥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2、被告杨泽恩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远景路97弄43号1层房地产[产权证号:沪房地普字(2010)第014647号]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江苏瑞克家庭节能中央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2元,由五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联系人: 徐奇琦、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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