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勇(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0****765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英科特化工有限公司诉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刘勇支付原告货款1098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被告刘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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